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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18-02-08 15:10:46 作者: 点击数:   返回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密码应用
⊙第三章 密码安全
⊙第四章 密码发展促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密码的科研、生产、经营、进出口、检测、认证、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密码,是指使用特定变换对数据等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物项和技术。

第四条 密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密码工作,负责制定国家密码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密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密码法治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密码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密码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系统)的密码工作。

第七条 国家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商用密码,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密码应用

第九条 国家积极规范和促进密码应用,提升使用密码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密码的权利。

第十条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可以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以及从事商用密码服务的机构实施许可。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目录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密码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密码进行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