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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已于2018年1月1日启动 (2)

日期: 2018-01-18 16:49:10 作者: 王汝冰890899 点击数:   返回

三、年度填报内容   
 
 
 
 
 
(一)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特别提示:
1、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内容,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无论选择公示与否,都需要向工商部门报送。
2、(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填写当时的实时信息;其他信息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时的信息。
3、企业填写的通信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以保证能够及时接收到政府部门邮寄的专用信函。

 四、注意事项
1、  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  企业发现其提交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进行修改,修改前后的内容一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错误、遗漏引起法律责任的,由企业承担。
3、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涉及登记、备案事项的实际情况与工商机关的登记、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年度报告填写的内容不应视为已经变更登记,企业须按规定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4、  企业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后,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查询自己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如果发现年度报告信息未能在公示系统公示,请与登记的工商机关联系。
5、  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公示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录项和数据平衡对应关系进行检索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将自动提示,企业可按提示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