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年报工作启动后,不少用户通过客服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下方留言咨询关于年报相关问题,新疆CA就用户们关注的问题进行整理并答复。
问:年报对象都有哪些?
答: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0年度报告。
问:每年工商年报公示通知何时下发?年报时间有限制么?
答:每年我中心会根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为全疆用户发送短信提醒、微信公众号推送、网站通知公告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指导,具体可咨询我中心客服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问: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年报?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需要年报,若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年报抽查结果不准确怎么处理?
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某企业因连续2年未报送年报已被列入异常名录,是否可以年报?
答:可以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先对未报送年度年报进行报送后,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