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报公示的范围
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登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2年度报告,履行年报义务。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具体报送时间请按辖区市场监管部门通知),依法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2年度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授信、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政府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