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年报公示的主体
凡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年报公示的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企业年报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 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
10.大型企业增加填报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申报路径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xj.gsxt.gov.cn/)进入企业信息填报页面。
逾期未报送年报后果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被予以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