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年报
于2023年1月1日开始,
2023年6月30日截止。
未进行年报的后果
1、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联合信用惩戒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这些事项请注意
1、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2、填报信息用于公示,须慎重填报。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