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密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促进密码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加强密码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招录、管理密码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密码宣传教育,将密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众开展和参与密码知识的普及、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 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密码应用、密码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统一组织开展密码失泄密案件调查,对有关国家机关、单位的密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八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密码监督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开展密码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密码生产、经营、进出口、检测、认证、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密码生产、经营、进出口、检测、认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违法从事密码生产、经营、进出口、检测、认证、使用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从事密码生产、经营、进出口、检测、认证的设备、设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密码生产、经营、进出口、检测、认证、使用活动的场所。
密码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密码监督检查和执法中涉及密码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密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密码失泄密案件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